无障碍阅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信用研究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须推进社会信用立法

发布时间: 2024/01/02|来源:本站原创|专栏:信用研究

       日前,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李春临表示,要把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则立起来。研究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加快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强化政府制定标准管理,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
  为了确保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固、构建诚实守信的现代社会,首要任务就是要建立符合诚信目标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以及完善的信用制度,是防范化解社会重大风险的根本保证。

  由于以前我国建设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都较为匮乏,使得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的建设强度不足和建设深度不够,限制了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因此,国家于2018年正式提出要建立全局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用以保障全国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只有通过立法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治力度,辅之社会主体失信信息的全面共享,才能对失信主体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在相对活跃自由的市场经济发展体制下,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市场主体的失信现象频发,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失信问题已经演变成为市场经济稳固发展的短板。有效的社会信用立法将会发挥两种作用,一方面能保证原有市场活动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能够通过信用奖惩机制扩大市场交易规模,减少市场主体的信息不对称。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遵循的是以信用法律作为制度保障这一理论逻辑,通过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先行、社会信用体系紧跟发展的方式来构建现代诚信社会。我国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明确权责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协作交流、密切配合的互助监督关系,不仅赋予征信机构一定的自主权,保证征信工作的独立开展,同时还加强对征信机构工作的监督与配合,从而确保征信工作和信用评价都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保障社会主体的知情权,提高社会主体的参与度,实现规则之治和法律之治的协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