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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发布时间: 2024/04/25|来源:本站原创|专栏:司法公信

      我们要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机制,依法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措施的适用,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法官的培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交流,以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应对新质生产力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的新需求新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的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自近代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人类社会每一项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运用都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新要求,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新挑战。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以科技创新为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翼。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就是保护新质生产力。当前,以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已在全球迅猛发展,与此同时发达国家正积极调整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努力回应新质生产力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为大力促进我国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建议加强以下方面的研究、探索、实践,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应对新质生产力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的新需求新挑战。

      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机制。一是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应当是单独建制的高级法院,集中管辖地方知识产权法院及其他中级法院审结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案件。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级关系、增强知识产权审判力量、统一知识产权裁判标准,有利于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加大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促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二是全面实施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在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全面实施由知识产权审判庭(未设立知产庭的,可指定一个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以促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有效衔接,促进统一裁判标准,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三是在基层法院实施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如果赋予每家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则每家基层法院都需配备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官,而许多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并不多。这就容易导致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分散,不利于培养锻炼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不利于提高审判质效。因此,应当在基层法院实施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即由上级法院将相邻几个基层法院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指定给其中一家法院管辖,发挥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规模效益,促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四是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通过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制度、证据制度、审判程序等,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要进一步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制度,充分行使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促进我国法院积极参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治理,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权威性。

      依法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措施的适用。一是依法积极适用临时性司法保护措施。对权利人在民事诉讼前或诉讼中提供可合理获得的证据并初步证明其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且不及时制止该侵害行为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法院要尽可能不询问对方当事人的意见,直接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立即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并立即执行。二是依法减轻权利人的民事举证负担。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应积极适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举证责任转移等证据规则,依法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比如,在相关证据由被诉侵权人掌握、控制的情况下,应责令被诉侵权人向法院披露、提供相关证据,被诉侵权人拒不披露、提供的,应当适用证据妨碍规则,作出不利于被诉侵权人的裁判。此外,在权利人收集、提供证据已尽到合理努力且初步证明待证事实成立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如果被诉侵权人仍然否认待证事实的,法院应当积极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要求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待证事实不成立,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三是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能因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权利许可使用费等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基数的依据难以查清,就简单拒绝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前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基数的依据难以准确查清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案情和相关证据,尽可能适用酌定方法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以加大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力度。此外,建议回归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本源,在立法上将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作为考量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高低的重要因素,而不将“情节严重”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要件。四是依法加大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打击力度。坚决摒弃以民事赔偿代刑、以行政处罚免刑的错误做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既严格适用有期徒刑、拘役等主刑,依法剥夺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又积极适用罚金等附加刑,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经济能力。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均是故意犯罪,罪犯的主观恶性一般较大,因此,在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要慎用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政策,以免与知识产权“严保护”的理念和政策相悖。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法官的培养。首先是加强政治建设,筑牢政治忠诚。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人民立场,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其次是优化专业结构,拓展能力素质。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涉及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经济社会等专业领域的特点,要积极吸收既具有法学专业背景,又具有非法学专业背景、特别是理工专业背景的优秀人才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专业结构,促进提升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能力素质。再次是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司法能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专业性较强、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国际化程度较高,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较快。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专业理论培训、司法技能培训,促进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打造胜任新时代新征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队伍。最后要强化廉政建设,确保司法清廉。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党纪学习教育,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牢固树立纪律规矩意识,坚决不碰司法廉洁底线、红线。要强化司法作风建设,做实公正司法、为民司法、能动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交流。一是要充分发挥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的作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要积极依托该基地举办国际研讨会、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培训班,进一步拓宽知识产权法官的国际视野,增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审判能力,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形象。二是要大力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要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积极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的工作对接,促进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提升中国法院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能力。三是要大力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要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包括互派知识产权法官开展学习交流、召开国际研讨会等等,努力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四是要积极选派优秀知识产权法官出国出境交流研讨。要积极选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外语好的优秀知识产权法官到国外境外出席研讨会、参加业务培训、讲学访问等,既发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好声音,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好故事,又促进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水平,还促进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