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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构建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24/04/03|来源:本站原创|专栏:行业信用

      我国行业信用评价的现状

      行业信用评价由行业主管部门、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或行业协会商会主导或组织,这些组织会根据行业特点构建相应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行业内的参与者开展信用评价。目前,全国各地主要通过加减分来计算市场主体信用分值,构建方式包括只聚焦于行业信用评价或适当与公共信用评价结合来确定行业信用等级两种。在结果应用上,都是将评价结果应用在本行业差异化监管中,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能,或共享公开给其他行政部门、组织作为联合奖惩的参考数据。

      市场监管中的行业信用评价

      市场监管的行业信用评价对象主要是企业,其中各领域的行业信用评价,一般是根据监管重点对监管对象建立的“通用 专业”分类模型,其以总局的信用风险分类统一指标体系为基本框架,结合各行业业务实际,通过指标融合(结合通用型指标体系,增加行业关注的指标项形成专业型指标体系,从而计算行业的分类结果)、结果叠加(分别计算通用型分类结果和专业型分类结果,两类结果叠加使用于监管)、结果融合(将通用型指标的评分结果和专业型指标的评分结果按照一定的权重占比,计算形成专业领域的分类结果)三种方式融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和专业领域信用风险分类,拟定用于监管执法的评价体系。其不对社会公示,没有异议处理机制。以贵阳市为例,一方面,依托于重点行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对各自领域的评价规则限制,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经营等领域的评价体系直接根据其中要求实施;另一方面,从监管对象和应用落地的角度出发,可以从产品与服务分类、经营规模、监督检查等维度建设指标体系。它的结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可以用监督检查结果反作用于指标体系,它的部分指标分值,甚至最终分值、等级由业务处室根据各项检查内容,直接在监督检查时进行打分评级。在监管实践中,由于同一企业可能属于不同领域,不同领域会有不同的评价模型,评价等级不一致,可能影响双随机抽查时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因此,需要综合监管执法的具体要求,注意相同信用行为在不同领域的扣减权重,或者在下游的双随机抽查中实现不同业务处室布置的监管任务对不同领域的信用等级区别处理。

      交通运输中的行业信用评价

      在交通运输行业,评价对象包括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以深圳市的交通建设工程领域为例,它依托于广东省地方法规对评价规则的限制,独立于公共信用评价,仅考虑企业在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的监管情况,从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良好信誉行为等维度建设指标体系。其对社会公示,具有异议处理机制。需要注意的是,它的评价流程较长,经过自评、建设单位评价、综合评价三阶段,并且部分企业的参评缺乏强制性,参评以自愿申报为前提。

      住房租赁中的行业信用评价

      在住房租赁行业,各地的评价对象、评价规则有一定区别,但基本均是在公共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框架下建立。以成都、武汉和西安三个城市为代表,评价对象仅为住房租赁企业,从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维度建设指标体系。以郑州和济南两座城市为代表,评价对象包括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郑州市对住房租赁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评分,评分情况纳入从业企业信用状况;济南市对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独立的评分评级,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情况将影响其从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