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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3/20|来源:国家发改委|专栏:政策法规

       为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强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包括5个部分,共23条,对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支持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申请和下达、监督检查作出了规范。

  《暂行办法》明确,专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到项目。专项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专项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提高承接产业转移能力。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45%控制。

  《暂行办法》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是年度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转发下达、组织实施和监管部门,组织相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单位申报项目,按国家级新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两个方向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暂行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开展日常监测,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制定项目监管方案,加强项目调度跟踪、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采取督促自查、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开展项目检查。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单位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建设资金,组织建设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