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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育明:“放管服”改革需要信用信息共享支撑

发布时间: 2021/01/11|来源:本站原创|专栏:信用研究

  “放管服”改革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放管服”改革需要信用信息共享支撑,主要是由3方面因素决定。

  1.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需要。

  近年来,5G技术、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网络信息技术接连涌现、相互叠加、迅猛发展,激发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发生深刻改变,引发各国经济和社会结构出现巨大调整,驱动政府的治理理念、治理模式全面变革。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方法手段也随之发生重大转变。

  信用信息是优质的大数据资源,主要因为:

  一是信用信息拥有海量数据资源。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信用信息无时无刻不在爆炸式增长,其资源浩如烟海。

  二是信用信息属于优质数据资源。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存储、加工、产品、传递、公开、共享、应用,已经基本实现全流程标准化、规范化。因此,经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存储、加工、输出的信用信息已经形成标准化的信用信息大数据,属于优质大数据资源。

  三是信用信息具有极高利用价值。信用信息反映的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信用状况,即揭示社会主体“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真实状况,是判断社会主体是否诚信的基本依据。

  信用信息无论对国家治理、宏观调控,还是对简政放权、放开搞活;无论是对市场交易、市场监管,还是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都至关重要、不可或缺。信用信息共享是政府及其部门充分利用信用信息价值的关键环节,对于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2.为“放管服”改革创造必要条件。

  长期以来,诚信缺失一直是困扰我国国家治理包括“放管服”改革的“痛点”“难点”问题。为治理违法失信行为高发、频发,构建诚信政府和诚信社会,党和国家作出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程,既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经济社会活动的可预期性和效率,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更好做到“放”“管”结合的必要条件。应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

  在“放管服”的工作流程中需要判断行政相对人,或者放权对象、监管对象、服务对象是否“诚实守信、履约践诺”。作出这一判断需要依赖信用信息。这是因为,信用信息的基本构成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信用主体的身份识别信息,另一部分是具体反映或描述信用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数据。政府掌握信用信息,可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过程中准确识别行政相对人,或者放权对象、监管对象、服务对象,并了解其信用状况,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精准施策,全程可控。

  3.由执行国家信用法律制度决定的。

  目前,我国已有26部法律、28部行政法规中包含信用条款。《疫苗管理法》《公务员法》《药品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物业管理条例》《快递暂行条例》中有专门条款对失信联合惩戒作出规定。执行上述法律规定,均需要信用信息共享提供支撑。

  伴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化,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政府在政务活动中,包括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活动,应用信用信息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应用信用信息的程度越来越深入,应用信用信息的事项越来越具体,应用信用信息的要求越来越明确。随之而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信用信息共享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注:本文摘录于《宏观经济管理》2020年第11期-信用专栏;作者:汪育明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