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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指南

来源:本站原创|专栏:信用修复指南

白银市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

 

      为引导失信主体规范、便捷办理信用信息修复业务,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失信信息类型
 
      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名单、运输物流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危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网络信用黑名单、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信息消费领域企业黑名单、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黑名单、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价格失信者黑名单、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医药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学术期刊黑名单、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矿业权人严重失信名单、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快递领域黑名单、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境外投资黑名单。
 
      (二)行政处罚信息。本指南所称行政处罚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公示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认定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目前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二、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一)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二)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甘肃)”“信用中国(甘肃白银)”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三)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信用信息修复流程
 
      (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严重失信主体向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如失信主体申请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向对应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并向信用平台网站共享移出名单信息。信用平台网站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后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直接受理信用主体提出的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
 
      (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具体修复流程如下:
 
      1.“信用中国”网站。行政相对人登录“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输入主体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搜索找到主体,在“行政管理”下方的“行政处罚”中找到需要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查看该行政处罚信息右上角的“在线申请修复”按钮,若按钮为灰色,则表示未达到政策规定的最短公示期不能修复;若按钮为红色,则表示已达到政策规定的最短公示期可以修复。
 
      (1)点击“在线申请修复”按钮,根据页面引导填报信息,按照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所在地点选择受理地点,修复省直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时,只选择到省,不选择市州。填写企业经办人信息需与《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致。
 
      (2)提交修复证明材料。材料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根据经办人身份使用对应文书模板),文件格式为图片,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500KB;材料二: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若缴交罚款收据为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微信缴款记录、缴款短信等不能作为证明材料)。支持多文件上传,文件格式为图片,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500KB;材料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文件格式为图片,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500KB。勾选隐私条款,确认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成功后,注意查收通知短信。可通过通知短信中的“办理进度查询码”在线查看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2.“信用中国(甘肃白银)”网站。行政相对人登录“信用中国(甘肃白银)”(http://credit.baiyin.gov.cn/)网站,输入主体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搜索找到主体,在“行政处罚”栏目中找到需要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信用中国可下载),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若缴交罚款收据为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微信缴款记录、缴款短信等不能作为证明材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具体要求与“信用中国”网站需要提交的修复证明材料相同),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白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xybyfgw@163.com),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行政相对人相关信息准确无误、提交材料齐全完备、处罚义务履行完毕的,自邮件发送成功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可自行登录“信用中国(甘肃白银)”网站查询修复结果。(联系电话:0943-8222832)
 
      四、行政复议和异议申诉
 
      (一)行政复议。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二)异议申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中国”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按照“信用中国”网站异议申诉流程在线提出申诉。认为“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在线提请异议申诉或向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机关进行反馈。
 
      五、其他
 
      (一)“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与认定单位公示信息不一致的,以认定单位相关系统公示信息为准。“信用中国(甘肃白银)”网站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二)本指南由白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