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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法院公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4/28|来源:本站原创|专栏:合作备忘录

中国甘肃网4月26日讯(本网记者 何星丑)4月26日,记者从全省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47件(旧存475件、新收1572件),审结1641件,结收比104.39%,结案率80.17%。其中,受理一审案件1858件,审结1497件;受理二审案件189件,审结144件。受理再审案件1件,审结1件。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2件,审结48件。

2022年,全省法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不断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着眼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有力震慑了各类恶意侵权行为,有效服务和保障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为对社会公众起到普法宣传及警示教育的作用,对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起到指引和参照作用。值“4.26”知识产权日,甘肃法院总结归纳了以下10起典型案例,以期起到提醒警示作用。

案例一:被告人霍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8月以来,被告人霍某某租赁位于金昌市金川区贵阳路的仓库和出租房,利用廉价酒勾兑、灌装、包装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等知名品牌酒品并进行大量销售。截至2022年4月,被告人霍某某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共计317740元,并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酒1584 瓶及大量防伪标识、物流码、包装材料、制酒工具、原料酒。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经金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1076918元。

该案是金昌市首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一起刑事追诉和民事公益诉讼共同发力,从源头上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霍某某大量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行为不仅侵犯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破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代表众多消费者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同时对犯罪行为人施以刑事制裁及民事责任承担,全方位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案准确适用了知识产权犯罪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知识产权多维度保护与救济提供了新路径。

案例二: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诉武威市博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玉米品种“万糯2000”于2015年11月被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来源为“W67”x“W68”,品种权人为华穗种业公司。该公司通过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在委托制种合同中约定等方式,规定公司育种技术资料、育种样品、育种亲本、繁殖材料等属于公司秘密,不得泄露。2020年9月,华穗种业公司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博盛种业公司进行证据保全。经对保全样品与“W68”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结果为保全样品与“W68”极近似或相同。

该案是甘肃省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件。杂交种的育种材料是育种人经过长期培育繁殖改良而成,是育种人长期劳动智慧的结晶,但是在委托育种过程中存在受托人擅自扩大生产繁殖规模,私自截留、私繁滥制、盗取亲本等违法违规行为,使品种权人的育种成果流失、商业价值降低,严重打击了种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该案明确了玉米自交系亲本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和保护路径,是人民法院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专利、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的积极探索。对于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种业科技创新,构建多元化育种成果保护体系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三: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诉程某某等十九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华穗种业公司系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品种权人。2019年9月,华穗种业公司发现程某某等人在本案涉侵权地块非法繁育“万糯2000”,遂向酒泉市肃州区农业农村局进行举报,该局执法人员在该地块扦样并送往检验中心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与“万糯2000”极近似或相同。华穗种业公司认为程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华穗种业公司的“万糯2000”植物新品种权,诉请判令程某某等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取证难度大,尤其是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方面,有些品种权人无法证明自己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诉讼时主张法定赔偿,起诉标的过高或过低,导致支出大额诉讼费或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不利于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在权利人对自己主张的种植亩数、亩产量证据不足情况下,通过采信程某某自述认可的事实证据,结合审计报告得出的单位利润,最终认定本案侵权赔偿数额。该案对如何综合利用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破解植物新品种案件举证难问题,提供了较为科学、合理的审理思路,也为权利人主张赔偿数额及当事人自行和解起到参考作用。

案例四: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美丝可公司享有“护肤按摩仪”外观设计专利权,且在有效期内。经公证取证,李跃登录微店点击李某某经营的雨润万家官方旗舰店铺购买名称为“小熨斗离子提拉紧致微电流身体脸部射频红光V瘦脸电子美容仪”的商品,单价299元。随后,李某某从淘宝网某网店购买“精致美颜肌肤熨斗器”,单价193元,收货信息为李跃及其电话、收货地址,后李跃收取了该商品。经法庭比对,李跃购买商品为侵害美丝可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李某某诉讼中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并提交某网店及经营者的信息及网购信息。经法院审查,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及商品上均无生产厂家信息、无产品名称、无产品合格证、无产品条形码等。

本案属于因网购发生的侵权纠纷,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厘清了网店之间“调货”给消费者提供商品的销售主体应以订单为准;二是对于“三无产品”的销售行为,不能比照其他侵权商品适用“合法来源”抗辩;三是该案对规范网店经营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现在网购普及,网购商品侵害知识产权现象多有发生,通过本案,警示网店经营者应尽到确保所售商品为正品及生产销售渠道合法性的注意审查义务,否则,在赚取价格利差的同时,将可能面临承担包括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案例五: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诉天福茶业有限公司、天福茗茶便利店、天福茗茶百货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永丰源公司创作完成“春骏1000mlYZJ16-425系列茶叶罐中国红”美术作品,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在中印两国非正式会晤中作为中国茶具代表,为现场提供茶叙服务,并在新闻联播中播出。八马茶业公司与永丰源公司签订年度采购合同,购买“八马东湖之光-利川红茶内罐”“八马东湖之光-大红袍内罐”“东湖之光系列·赛珍珠内罐”等。永丰源公司发现天福茶业公司在其连锁茶业店销售的“骏眉红茶”及“珍藏白牡丹”的茶叶礼盒所使用的茶叶罐与其美术作品近似。天福茶业公司主张其所销售茶叶包装罐系采购自陆羽茶艺用品公司,系该公司从福建省德化县艺虹工贸有限公司定制。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商品包装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于包装产品合法来源抗辩的分析认定。商品生产企业将被诉侵权产品用于其产品的包装,与其产品内容合并成整体商品对外销售获利,被诉侵权产品应认定属于该生产企业的商品。对该生产企业不应适用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审查,应将被诉侵权包装认定为其商品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对商品包装侵害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思路,对规范企业该类行为具有指引效应。

案例六: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诉敦煌阳关招金矿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山东招金公司是“招金 ZHAOJIN 图”“招金”“招金矿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以上注册商标在行业内及甘肃区域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山东招金公司在甘肃地区也设立了三家以“招金”为字号的全资子公司及入股公司。敦煌招金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019年1月山东招金公司向敦煌招金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敦煌招金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招金”字样。敦煌招金公司出具《回复函》,承诺预计于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但一直未予变更。山东招金公司遂以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要求敦煌招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通过本案例,提示市场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有序竞争。尤其是在相同行业和相近行业具有同业竞争关系时,经营者更应主动避让使用与其他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知名商标、包装装潢等,以避免造成混淆,否则,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同时,对于其自身的经营也将造成不利影响。该案的处理,对于保护知名商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七: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诉赵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铂爵旅拍公司是第17240024号“铂爵旅拍”、第 22727997号“铂爵旅拍”、第 8566838号“尚品铂爵”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赵某某经营的武威市凉州区金铂爵摄影工作室提供的摄影服务与铂爵旅拍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相同,赵某某将“金铂爵”文字突出使用在店铺招牌、楼梯台阶标志、手提袋和商业宣传中。“金铂爵”与铂爵旅拍公司注册商标中显著部分“铂爵”在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铂爵旅拍公司认为赵某某侵犯了铂爵旅拍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请法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依法注册的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具有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的权利。经营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突出使用在店铺招牌和商业宣传中,属于商标性使用,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通过本案,提醒商业经营者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字号,尽量避免使用与同行业中他人知名商标、字号或装潢等近似标识。提倡诚信经营,杜绝“傍名牌”“搭便车”等借助他人品牌效应的侵权行为。

案例八:赵某诉白某、甘肃经济日报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赵某接受其单位礼县融媒体中心的委托创作了《春风化雨正当时》、《礼县苹果礼尚往来》两篇文章并发表。白某接受礼县融媒体中心的邀约在其所在媒体采用《春风化雨正当时》文章,并按邀约请求对该文章进行润色。后《甘肃经济日报》刊登了《春风化雨正当时》文章,文章载明记者白某、通讯员赵某。后白某收到礼县融媒体中心的邀请,请白某综合修改润色《礼县苹果礼尚往来》,礼县税务局向白某提供了张某某整理的苹果企业减税降费的具体数据,《甘肃经济日报》刊登了文章《礼县苹果礼尚往来》,署名为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社记者白某、通讯员赵某、张某某。赵某认为两部案涉作品侵害了其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该如何界定以及职务作品的权属归属及署名权问题,还涉及以职务作品为素材经改编形成的作品的权属归属及署名权问题。该案较为准确地界定了各自的权利界限,既适度保护了职务作品最初创作者的署名权,也为新闻媒体刊登作品的署名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同时通过该案例表明,每一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创作者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公开发表并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及共鸣,而新闻媒体对作品的合理宣传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所保护的法益是相一致的,二者更多的是利益共赢而非利益冲突。

案例九:李某某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16年5月,原告李某某拍摄了涉案照片。2021年3月,李某某在百家号以注册账号昵称“大山的孩子16”为发布者,在《济南百花盛开,周末可以一起去赏花踏春,错过这个春天又得等一年》中使用了涉案照片。2021年10月11日,李某某委托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通过被告奇虎公司主办的“360搜索”,在搜索栏输入“济南百花盛开,周末可以一起去赏花踏春,错过这个春天又得等一年”,点击搜索图片搜索结果出现涉案图片,在涉案图片下方有“广告……上阿里巴巴”字样,点击该张图片,会跳转至第三方网站页面。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使用人对作品合理使用抗辩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审判案件中的难点。本案涉及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本案被告通过技术手段处理,在涉案图片下发附有广告链接、点击链接可跳转至第三方网站页面的使用行为,该使用方式具有商业性质,已经超出了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属侵权使用。本案对于规范网络合理使用作品行为具有一定的示范警示意义。

案例十:杨某某诉某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16年6月18日,某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掌上景泰”(微信号:zsjingtai)未经杨某某同意,发布的文章《你的人生逃不出这 25 张图,值得一看!》使用了杨某某的25幅漫画作品。杨某某认为某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互联网改变了世界,尤其改变了信息世界。随着网络传输速度的明显提升和智能手机的发展,人们已经习惯从互联网上获取资讯、阅读新闻、文章等等。同时,也造就越来越多的作者在互联网上发表文字、摄影、美术等作品,以此展现自己或者赚取报酬。但是部分自媒体或者企业认为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私自转载、使用这些作品,未用于商业用途,未获得商业利益,不构成侵权。通过本案例,能够提醒有这些想法的自媒体或者企业,运营公众号是为了提升点击率,保持活跃度,增加传播机会以及和提升潜在客户的接触概率,不论是否获利,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有可能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事业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相应报酬,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需要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但未注明作品来源及作者姓名,也构成侵权。本案对规范网络合法使用他人作品,提高公众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提醒经营者尊重他人创作成果,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