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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7/22|来源:白银市政府网|专栏:政策法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排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推进平安白银、法治白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就加强新时代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强新时代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要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大力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措施

  (一)大力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按照"谁主管、谁组建、谁保障"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点面结合、上下通畅、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努力实现县辖区人民调解组织全面覆盖。

  1.巩固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巩固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实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六落实"(组织、队伍、场所、经费、报酬、制度)和"六统一"(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不断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2.推动重点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组织。针对部分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情况,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鼓励指导辖区重点企事业单位成立人民调解组织,排查化解单位内部发生的矛盾纠纷。

  3.积极拓展行业专业领域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根据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城乡建设、旅游区等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情况和特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

  4.打造人民调解团和个人调解工作室。依托乡镇(街道)基层司法所和调委会,积极引入社会力量,组建调解团队,着力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积极鼓励具有丰富调解经验、具备法律知识的调解能手,打造个人调解工作室,探索在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成立个人调解工作室,重点化解跨区域行业领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信访积案。

  (二)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素质能力,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热心调解、公道正派、能力突出、调解有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1.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应有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乡镇要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至少应有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2.不断充实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吸纳乡贤里老、"两代表一委员"、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等加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3.发展人民调解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依托村(社区)网格化管理架构的网格员确定信息员,负责排查上报矛盾纠纷信息。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党员干部、大学生、心理咨询师、热心公益人士等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志愿服务,壮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力量。

  4.建立人民调解专家信息库。建立由人民调解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心理咨询师、专家学者等组成的人民调解专家信息库,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人才保障,及时提供专业咨询和调解意见。

  5.积极培育成立人民调解员协会。积极培育和筹备成立人民调解员协会,建立完善协会管理和行业管理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水平。

  6.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组织的原则,以县区为主体,通过集中授课、专题讲座、现场观摩、陪审旁听、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每年确保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和调解业务骨干集中培训不少于12次、兼职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不少于4次。

  (三)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不断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畅通信息共享、分流交办、联合调处等渠道,加强横向协作,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1.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要与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调解相结合,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要尽量支持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考核要与人民调解工作挂钩,依法及时调处行政争议和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强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协调联动。

  2.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完善"检调对接"、"诉调对接"等机制,积极推动在检察、法院等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室或人民调解工作窗口,采用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诉前告知调解、诉中委托调解、诉后执行和解及轻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人民调解等方式,促进诉讼程序与人民调解的无缝衔接。

  3.加强人民调解与其他公共法律服务有效结合。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援调对接"等机制,逐步建立起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引导当事人以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有效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1.重视预防,定期分析研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要做好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定期上报等工作,分析本地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总体情况,认真剖析矛盾纠纷成因,重点关注涉稳矛盾问题,预测研判发展趋势,找出问题短板,提出对策建议,形成分析研判报告。

  2.主动排查,确保不留隐患。按照"六排查、一报告"的要求,开展经常性排查、专项排查、敏感期间排查、县区月排查、乡镇(街道)旬排查、村(社区)周排查,"零"报告,力求做到"五不漏":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社,社不漏户,户不漏人。

  3.有效化解,切实定纷止争。在调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生产经营和债权债务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灾区移民、贫困家庭等特殊利益群体和困难群众,重点关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新矛盾、新问题。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认真研究部署,抓好落实,制定出台切实可行实施方案,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逐级严格考核。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和抚恤政策,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落实经费保障。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调解工作实际需求,逐步提高标准。财政部门要足额保障工作经费、补助经费的拨付。经费主要用于人民调解案件个案补贴、以奖代补、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团和个人调解工作室补助经费、第三方派驻律师值班费用等方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保证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由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商财政部门制定出台。

  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按照"谁受益谁保障"原则,由所在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保障。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享受个案补贴待遇,按照以案定补原则和辖区个案补贴标准执行。

  (三)加强督查考核。要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综合考评体系,落实乡镇一级党政领导人民调解工作主体责任,将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评范围,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村居"两委"班子和村居干部年终绩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绩效工资奖惩制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人民调解工作玩忽职守、不担当不作为,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四)注重宣传表彰。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大力推荐优秀人民调解员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等。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工作成效和成功经验,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先进事迹,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白银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