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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五个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疫情防控期间募捐行为

发布时间: 2020/02/11|来源:民政厅网站|专栏:政策法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民政系统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民政部《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民电〔2020〕17号)要求,2月9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规范慈善组织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慈善捐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五个方面对慈善组织捐赠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法指导督促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加强自身建设,在抗击疫情的慈善捐赠中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财务制度、项目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树立慈善组织的良好社会形象,努力打造阳光慈善、廉洁慈善、法制慈善。要进一步严格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确保款物拨付渠道畅通。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节奏,建立快速便捷的分配通道,按照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与疫情防控定点诊疗医院等接收单位有效对接,做到“快进快出、物走账清”,防止捐赠款物积压,尽力做到定向物资捐赠,虚拟入库,零库存。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规范公开募捐程序,维护良好募捐秩序。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指导监督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募捐活动。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升捐赠工作透明度。要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定期公布用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要按照社会和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情况,特别是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的接收分配明细。疫情防控期间,各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必须及时主动在“慈善中国”信息平台和本组织官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确保捐赠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各慈善组织信息至少每2天发布一次。

       《通知》还对进一步加强募捐活动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各地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加大对违法违规管理使用捐赠款物的查处力度,配合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坚决查处假借募捐名义人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疫情结束后,要依法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对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进行专项 检查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通知》还对准确填报数据统计表及相关时限等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