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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社会信用:基于功能划分的类型化

发布时间: 2024/04/25|来源:本站原创|专栏:标准规范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功能上的拓展,使得社会信用概念不同于私法上信用的内涵以及域外对信用的通常理解。功能上的拓展并不意味着社会信用概念的无限扩大,如何在立法上及实践中界定社会信用,便成为社会信用制度实施的核心问题。

        有关社会信用的界定仍然存有巨大争议,尽管不少地方立法对“社会信用”的界定不仅包括经济活动中的履约状况,还涵盖社会活动与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的状态,甚至延伸至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但违反法定义务的内涵如何,以及是否都要纳入失信范畴,仍有商榷的余地。

        社会信用界定既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问题,又会影响信用主体的权益。对失信约束制度需要进行“法治约束”,更需要对何为社会信用进行合目的之界定。学理上对社会信用界定并未形成统一认识。在功能拓展的目标定位下,社会信用的界定应当遵循“功能拓展—类型划分—界定机制”的逻辑传递。

社会信用的界定应当以功能拓展为基础


(一)社会信用概念的拓展

        从域外来看,信用立法中的信用局限于交易信用。此外,我国《民法典》中信用的含义局限于私法关系中的交易信用评价,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浓厚公法色彩的社会信用概念不是一回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立法对社会信用概念的界定几乎一致,社会信用的内涵从守约拓展至守法状态,所涉及的领域既包括经济活动,也包括社会活动。

(二)社会信用界定的反思

        针对我国社会信用概念的拓展,学理上采用了语义解释、本质阐明和政策延伸三种方法来论证其正当性。语义解释方法的运用旨在拓宽信用的语义内涵,主张“信用(credit)是获得信任的资本”,进而将广义的信用界定为包括“诚信度”“践约度”“合规度”在内的三维信用,分别指向获得社会公众信任、获得交易对象信任与获得管理者信任。本质阐明方法意图论证违法与违约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即“加大了他人向失信者配置资源的风险”,进而指出“信用惩戒本质上是风险规避措施”,“不能以惩戒违法为目的”。

       还有一种观点主张“将社会责任作为社会信用的本质要素之一”,使得社会信用涵盖信誉及社会责任。政策延伸界定方法则基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来思考何为社会信用,即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名为提高诚信,实兼加强法律实施之意”。

       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提出反思,主张建立“完人社会”不可能实现,应将目标定位于减少重大违法事件和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失信行为。就此而言,社会信用的界定不应扩大化。

       上述社会信用的界定方法值得进一步商榷。概念上的语义解释将受不同机制调整的“信用”融为一体,极易混淆道德、私法、公法各自调整的边界。本质阐明方法将社会信用信息作为资源配置或承担社会责任的依据,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履约与守法信息通过社会信用大数据的归集与共享,固然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但市场主体与行政机关规避资源配置风险不可同日而语。

       政策延伸界定方法已在某种程度上注意到,社会信用的界定应当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欲实现的功能展开,只是忽视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承载着多重功能,并且不同功能下的社会信用界定存在差异。

(三)社会信用界定的功能导向

       我国社会信用内涵的拓展,本质上反映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拓展。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以来,具体的功能目标虽从未得以明确列举,但蕴含在相关制度及其实践当中。虽然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一定程度上仍支持市场征信体系建设,但主要体现为优化与强化法律实施。

       上述三种功能下的社会信用界定存在差异。支持市场化信用机制下的社会信用应当着眼于是否有利于防范交易风险。优化法律实施下的社会信用应当根据法定的自主空间确定。强化法律实施意味着在对违法行为已设定制裁的前提下,将违法认定为失信以便进一步增加制裁,因而应当以强化威慑具有必要性为前提。功能视角下的观察旨在澄清社会信用界定应当遵循的特定逻辑,避免社会信用边界的恣意扩大。

       亦因此,社会信用的界定并不只是简单的概念解析,而须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为基础进行类型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三种功能,包括支持市场化的信用机制、优化法律实施与强化法律实施,分别以防范交易风险、借助行政的法定自主空间来改善法律实施效果、借助信用惩戒来提高违法威慑,作为各自的正当性基础。

       这也意味着,立法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社会信用”界定,很难通过统一的概念予以澄清。基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功能派生的信用,除了防范交易风险能通过概念阐释外,优化法律实施下的信用融入依赖法定的行政自主空间,具有规范维度;强化法律实施下的信用范围需要展开功能主义思考,具有功能维度。由此,社会信用的界定需要区别“概念维度的信用”“规范维度的信用”以及“功能维度的信用”。

        社会信用概念的统一界定无助于厘清社会信用的实质内涵,区分不同类型的社会信用并澄清社会信用的产生机理与功能目标,或许是理解社会信用的更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