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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6/12|来源:贵州都市报|专栏:标准规范

  在刚刚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标志着我省拟通过立法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运用大数据开展信用分析,强化扶贫、生态和政务等领域的信用建设。
  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关于社会信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缺乏上位法依据,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需要加以固化;有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不够,尚未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在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在守信主体范围、严重失信行为标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联合激励惩戒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因此,《条例(草案)》的制定十分必要。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社会诚信、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商务诚信四大领域,加上道德因素难以用立法来调整,地方立法权限又不适宜对司法公信等作过多规范,因此《条例(草案)》没有采用“大而全”的体系型立法,而是确定了“社会信用”的核心在于兼具市场经济属性和社会管理属性,有利于集中解决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凸显贵州地方特色。
  信用激励与惩戒特别是联合激励惩戒,是目前社会性信用体系建设的难点和重点。对此,《条例(草案)》规定了我省社会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抓手,即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参与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惩戒机制,鼓励社会各方依法参与联合激励惩戒;规定了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编制并公布社会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明确社会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具体事项。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市场信用信息允许采集和禁止采集的范围,对个人隐私保护作了详细规定,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运用大数据开展信用分析,强化扶贫、生态和政务等领域的信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