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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案例——不具备投资咨询资格但提供具体的期货投资咨询建议

发布时间: 2024/03/18|来源:本站原创|专栏:惩戒案例

      束某因在GTAX期货任职期间,存在两项违规事实:一是不具备期货投资咨询资格但向投资者提供具体的期货投资咨询建议,属于《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二是为客户配资提供便利,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1年12月14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1〕227号)。

      协会认为:

      束某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遵守执业行为规范,严格合规执业。束某未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其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束某“撤销从业资格并在三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