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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的四种惩戒措施

发布时间: 2024/01/30|来源:本站原创|专栏:惩戒案例

01纳入失信名单

      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都属于执行程序中的信用惩戒措施,在具体适用中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1.纳入失信名单的具体情形

      纳入失信名单的法律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516条,具体纳入情形规定在《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共有6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纳入失信名单的程序

      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程序。

      申请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当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失信名单的公布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这个时候就不会考虑保护被执行人的隐私权。

      4.删除失信信息

      符合以下情形,法院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02限制消费

      1.限制消费的具体情形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9种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限制消费的程序

      限制消费措施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启动。

      当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启动限制消费。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03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大家最想给被执行人使用的,也是最有可能给被执行人使用的人身强制措施了。

      从目前来看,为了破解执行难,执行法院在符合以下情形的时候,一般会予以拘留,单个案件一年两次,一次拘留15日。

      1.擅自处分行为拘留

(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二)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

      2.妨碍公务行为拘留

(一)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四)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

(五)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 

(八)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妨碍或抗拒执行的其他行为。

      3.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拘留

(一)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

(三)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此条最近应用较多)

(四)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

(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

(七)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八)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

(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

(十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十二)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

(十三)到期债权执行中的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

(十四)其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0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刑法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适用情形

      有8种应当认定为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